海南人符合這些條件的新能源汽車可以申報補貼了
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近日聯合印發《關于做好2016年至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清算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各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自通知發布之日起開始受理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車補貼申請。
《通知》明確了補貼申報范圍及相關要求,分別針對2016年暫緩審核車輛,即在2016年已申報補貼,但在補貼審核過程中發現問題并暫緩審核的車輛、2017年消費者在海南省上牌但未申請補貼的新能源汽車;2018年消費者在海南省上牌的新能源汽車,提出不同的申報要求。
《通知》就補貼標準進行分類明確,購車消費者可在省工業與信息化廳門戶網站(http://iitb.hainan.gov.cn)查看具體標準,并按相關要求編制新能源汽車購車補貼申請材料裝訂成冊,一式四份,按屬地管理原則申請海南省新能源汽車推廣地方購車補貼。
其中,私人購買新能源乘用車、作業類專用車(含環衛車)、民航機場場內車輛,在車輛管理部門完成注冊登記后,向戶籍地或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相關補貼申報材料;其他車輛在各年度新能源汽車國家補貼清算工作完成后,方可向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登記證所在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補貼申報材料。

資料圖
日前,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與海南省財政廳聯合印發《關于做好2016年至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清算工作的通知》。根據省工信廳相關部門就本次補貼申報中的6個常見問題,下面進行詳解。
一.什么是新能源汽車?
答:根據《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要求,新能源汽車是指采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汽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等。
二.2018年海南省新能源汽車
補貼申報有什么條件?
答:條件有三點:
(一)其車型需進入國家工信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
(二)該車輛需在海南省上牌。申請海南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補助資金的新能源汽車僅限初次登記車輛。
(三)對私人購買新能源乘用車、作業類專用車(含環衛車)、民航機場場內車輛等申請財政補貼不做運營里程要求。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申請財政補貼的運營里程要求調整為2萬公里,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車輛獲得行駛證年度執行。
三.新能源汽車補貼申報
受理單位是哪里?
答:按用途不同分別為:
(一)私人購買新能源乘用車、作業類專用車(含環衛車)、民航機場場內車輛,在車輛管理部門完成注冊登記后,向戶籍地或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補貼申報材料。
(二)其他車輛在各年度新能源汽車國家補貼清算工作完成后,方可向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登記證(如企業營業執照、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等)所在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補貼申報材料。
四.海南省地方補貼政策
在哪里可以查到?
答:(一)2017年海南省地方補貼政策:【點擊了解】
(二)2018年海南省地方補貼政策:【點擊了解】
五.2018年海南省新能源汽車
補貼如何申請?
答:2018年海南省新能源汽車補貼根據上牌時間分三段計算。
(一)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其車型需進入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或2018年第一批至第四批《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補貼按照《關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清算工作的通知》(瓊工信高〔2018〕7號)的標準執行。
(二)2018年2月12號至2018年6月11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其車型需進入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或2018年第一批至第四批《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新能源乘用車、新能源客車補貼按照《關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清算工作的通知》(瓊工信高〔2018〕7號)對應標準的0.7倍補貼,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按0.4倍補貼,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不變。
(三)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其車型需進入2018年第五批及之后批次《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補貼按照《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轉發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瓊財建〔2018〕414號,以下簡稱414號文)的標準執行。
六.2019年海南省新能源汽車
補貼如何申請?
答:按類別不同分別為:
(一)新能源汽車(燃料電池汽車、新能源公交車除外)
(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其車型需進入2018年第五批及之后批次《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或2019年第一批至第二批《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補貼按照414號文的標準執行。
(2)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其車型符合2018年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按照414號文對應標準的0.1倍補貼,符合2019年技術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2018年對應標準的0.6倍補貼。
(3)2019年6月26日起不再對新能源汽車(燃料電池汽車、新能源公交車除外)給予購置補貼,轉為用于支持充電(加氫)基礎設施“短板”建設和配套運營服務等方面。
(二)新能源公交車
(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7日上牌的新能源公交車。其車型需進入2018年第五批及之后批次《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或2019年第一批至第三批《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補貼按照414號文的標準執行。
(2)2019年5月8日至2019年8月7日上牌的新能源公交車,其車型符合2018年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按照414號文對應標準的0.1倍補貼,符合2019年技術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2018年對應標準的0.6倍補貼。
(3)2019年8月8日起上牌的新能源公交車,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等部門按照《關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9〕213號)要求,研究完善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貼政策。
(三)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政策另行公布。
來源:海南日報客戶端、南海網、南海網客戶端
記者:邵長春 任桐
編輯丨唐咪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