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明后兩年購置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6月21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關于延續和優化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的公告表示,為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促進汽車消費,對購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其中,每輛新能源乘用車免稅額不超過3萬元;對購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的新能源汽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其中,每輛新能源乘用車減稅額不超過1.5萬元。

公告表示,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享受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燃料電池汽車。新能源汽車產品技術要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根據新能源汽車技術進步、標準體系發展和車型變化情況制定。新能源乘用車,是指在設計、制造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于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的新能源汽車。
根據公告,銷售方銷售“換電模式”新能源汽車時,不含動力電池的新能源汽車與動力電池分別核算銷售額并分別開具發票的,依據購車人購置不含動力電池的新能源汽車取得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載明的不含稅價作為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換電模式”新能源汽車應當滿足換電相關技術標準和要求,且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能夠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為用戶提供換電服務。
三部門表示,為加強和規范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通過發布《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簡稱《目錄》)對享受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實施管理。《目錄》發布后,購置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可按規定享受車輛購置稅減免政策。汽車企業應當保證車輛電子信息與車輛產品相一致,銷售方應當如實開具發票,對因提供虛假信息或資料造成車輛購置稅稅款流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予以處理。
編輯:謝莉娜